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余明賢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