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易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三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屏東簡易庭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本院審理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李淑惠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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