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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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69號聲請人 何春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債務人 王君聘 遺產管理人)、 黃楷翔黃信雄 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余姿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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