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伯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伯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伯鑑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重更㈡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900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2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許文章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