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義閎(原名黃立鴻)上列受刑人因期貨交易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義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期貨交易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85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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