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哲菖(原名張文燦)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菖(原名張文燦,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更㈠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許文章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