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旻翰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旻翰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吳旻翰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見本院卷第1宗第45至47頁之訊問筆錄),認有刑事訴訟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併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