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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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005號聲請人JudyMartiez
MelindaAinsworthLongMaliyahmaeLong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葉曾月娥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等三人應提出被繼承人葉曾月娥之長女 葉梅雀 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或死亡證明書(若係國外死亡證明書,需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以供法院審酌。
(二)聲請人等三人應提出護照影本及經我國駐外單位拋棄繼承認證書,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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