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暐准以新臺幣伍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李冠暐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於同年7月15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後於同年9月12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再於102年9月1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復查依卷內所附各項事證,足認被告李冠暐涉犯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情形,惟審酌本件業已進行審理程序詰問證人完畢,及考量被告李冠暐涉犯之罪名及情節,認上開羈押情形尚非不能以具保之處分代之,爰准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