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芳
陳俊溥 (原名 陳致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毓.第500號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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