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九八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日~B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