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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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健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恩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6,669元,應繳裁判
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怡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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