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310號原告 蔡姈君 訴訟代理人 吳銹縺 被告 傅裕賢 上列當事人間據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機車修理費)新台幣(下同)4,600元部分,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