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31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陳漢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參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