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柯憶雯 被告 劉癸廷
欣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美秀 被告 文揚 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福智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劉癸廷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又被告欣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依原告主張分別係被告劉癸廷之車主及僱用人而負連帶賠償責任,則被告劉癸廷部分既經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欣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即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
五、至刑事案件同案被告 蔡承龍 被訴過失致重傷害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惟因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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