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柏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