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0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 林亭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崇德 間因106年度婚字第20號離婚事件、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請求酌定親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駁回損害賠償請求新台幣(下同)40萬元部分,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