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333號
原   告  姜禮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宗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02年5月18日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號前交通事故所涉被告賴宗義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陳報車號00-0000行車執照,零件及工資分別計算之車輛修
  復費用證明。
三、釋明上述車輛所有權人。
四、營業損失之證據(應提出因維修無法營業天數及每日營收證
  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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