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黃聰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薏菁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