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黃維貞
被 告 蔡岳倫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明晃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19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下午3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10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