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建銘 上訴人與被告香港商標鎰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