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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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上訴人 鄭建銘 即原告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標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才敏 被上訴人即被告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通 被上訴人即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7日送達(上揭裁定於103年11月27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經10日於0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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