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 葉貴芳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玖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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