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建成附件請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1,040元(6×34×10-1,000=1,04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更生部分:
(一)前置協商部分: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
⑵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
⑶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財產目錄部分:⑴保險部分:除已提出之國寶人壽保險單借款合約書及新光
防癌終身壽險個人保險單外,請詳載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保險期間及金額,並提出完整保險契約併陳報保單現值金額;如有其他保險單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 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⑵存款部分:除已提出之郵局存摺,若聲請人有其他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⑶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7年1月18日起至99年1月1
7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並提出附件十八 賴冠瑋 所有土地、房屋之登記謄本暨所有權歷年異動表及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⑷最近一個月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
(三)支出數額之部分:⑴個人部分:
①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交通費及電話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釋明其必要性。
②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⑵受扶養人及配偶部分:
①聲請人子女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健保投保資料。
②陳明聲請前2年內扶養費實際支出金額及證明文件(如
子女近2年內學雜費繳納單據或證明,已提出之部分無庸再提出)。
(四)聲請人目前之收入:⑴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
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之薪資證明(98年度之扣繳憑單)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即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請一併陳明。
⑵另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三、收入編號1:種類:
薪資所得;來源: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97年6月11日;數額新臺幣17,280元,未列附件所得資料清單,請釋明。並提出附件八在職服務證明書上載谷城服飾店(統一編號00000000)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五)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領任何取社會救助金,若有,請陳明其種類、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另陳明附件十七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係由聲請人長子賴冠瑋為戶長, 賴玠安 為戶內人口)該二人目前所領取之低收入戶補助款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