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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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債權人應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另補正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三、請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請求標的。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