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7號原告臺南縣麻豆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涂楨 和律師被告甲○○
戊○○乙○○己○○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8頁倒數第5行關於「請求被告戊○○、丙○○、乙○○連帶賠償…」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戊○○、甲○○、乙○○連帶賠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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