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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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050號被告 林文良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潘仲文 律師被告 林文東 被告 尤祝智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良、林文東、 尤祝智均 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文良、林文東、尤祝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等涉嫌重大,且均屬再犯同一類型詐欺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6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林文良、林文東、尤祝智之必要,均應自101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