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89號原告 馬秋富 被告 張政輝 被告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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