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易字第21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易字第21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