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6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29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免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9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法務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免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原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九五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代表人 陳定南 ,改為乙○○擔任,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原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政風室組員,前於台南市環境保護局政風室主任內,因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12月1日以89年度偵字第12695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提起公訴,經被告以原告身為政風主管涉嫌貪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原告免職事件之裁判,以原告有無上開檢察官起訴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事實為前提,該刑事案件尚繫屬中(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為審判中),有刑事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情事,依照首揭說明,在該刑事爭訟事件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能旭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