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7號聲請人 陳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陳玉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101年3月17日│20,933元│BE0000000││││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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