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57號
原 告 賴美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育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106年
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至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06年8月10日
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2,000元部分,為附
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