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460號
原 告 王英健
被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
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