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7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段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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