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356號
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參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陸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