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356號
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參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陸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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