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元,扣除督促程
序費用四十五元,被告應繳新台幣參仟伍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