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元,扣除督促程
序費用四十五元,被告應繳新台幣參仟伍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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