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九五二號
原 告 甲○○○住嘉義
訴訟代理人 金宗發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勝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零點零零
零肆零貳公頃之屋簷拆除,將土地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
地)為其所有,其最近擬於系爭土地上建築房屋,經測量後,發現被告之房屋後
面屋簷有侵及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O‧OO0四0二公頃,聲請調解
不成,為此,爰依民法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告則以:如伊所有
之房屋經測量確有越界占用系爭土地,伊願返還云云置辯。
二、經查: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其中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0‧OO0四0二公頃
土地,為被告所有房屋屋簷越界無權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