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蔡佳恩
代 理 人 張庭禎 律師
相 對 人 王聖雯 即翠園火鍋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08年
度嘉勞簡調字第24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
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
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