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746號債權人 卓盈良 債權人 王瓊花 債務人 蕭麗華 債務人 張煙彰 債務人 黃張靜
一、債務人蕭麗華應向債權人卓盈良、王瓊花分別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煙彰應向債權人卓盈良、王瓊花分別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張靜應向債權人卓盈良、王瓊花分別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