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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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隆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因防護贓物,脫免逮逮,而當場施以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T型扳手、一字鏍絲起子及瑞士刀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91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本院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6月、5月確定許,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自93年3月21日起算執行,於96年2月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96年5月14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經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竟仍不知悛悔,於98年1月31日13時30分許,在乙○○之子、媳所住台北縣○○鄉○○路○○巷8樓4樓住處大門前(按上開鐵門內,另有一木門),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危害之兇器即T型扳手、一字鏍絲起子及瑞士刀各乙支毀壞上開鐵門及其內木門上之門鎖後反鎖,侵入其內竊得皮夾乙只、鑽戒乙只及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6900元之紅包3只(按起訴書贅載「回數票4紙」),嗣因乙○○之媳返回其住處時查覺有異,即通知住在上址5樓之乙○○,乙○○即要其媳趕快報警,並呼叫樓下鄰居幫忙,並隨即下樓至其子、媳上開住處大門外查看、敲門,甲○○聞聲即帶著其所竊得之上開贓物走至前陽台處,並打開上開木門而與乙○○正面相對,乙○○即以右肩側身抵住上開鐵門之方式,欲阻止甲○○自內開門逃脫,並等候警員到場逮捕甲○○,甲○○見狀後竟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當場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從上開鐵門上之鐵條間縫細中伸出戳刺乙○○之右肩上方處,致乙○○因之受有右肩挫傷之傷害,並因一時疼痛,起身離開上開鐵門,甲○○手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打開上開鐵門後衝出跑至3、4樓樓梯間,乙○○即追上與甲○○發生拉扯、扭打,致乙○○另因之受有右手挫傷之傷害,而對乙○○先後施以強暴行為,後甲○○趁隙擺脫乙○○之糾纏,即轉身逃往樓下去,惟仍遭乙○○樓下鄰居多人一同在上址1樓樓梯間內合力制服逮捕甲○○本人,並扣得上開皮夾乙只、鑽戒乙只、內有現金6900元之紅包3只(按以上均據乙○○領回)、T型扳手、一字鏍絲起子及瑞士刀各乙支。
二、案經乙○○訴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持上開兇器T型扳手、一字鏍絲起子及瑞士刀各乙支,破壞告訴人乙○○之子上開住處大門之鐵門及其內木門門鎖後,再侵入其內竊得上開皮夾乙只、鑽戒乙只、內有現金6900元之紅包3只乙情,惟矢口否認其餘犯行,辯稱:伊於上開時地雖有持上開T型扳手、一字鏍絲起子及瑞士刀各乙支破壞乙○○之子上開住處大門之鐵門反鎖後,而侵入其內竊得上開皮夾乙只、鑽戒乙只、內有現金6900元之紅包3只,惟伊並未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戳刺乙○○之右肩,伊係自內用力推開抵住上開鐵門之乙○○,再趁機跑到樓下,亦未與乙○○在樓梯間發生拉扯、扭打,始遭乙○○樓下的鄰居制伏,伊並未對乙○○施以任何強暴行為云云。經查:
㈠被告及其辯護人以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所述,屬審
判外之陳述,認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第
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茲證人乙○○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不僅業據檢察官於訊前命其具結在案,此有證人結文乙份可稽,且證人乙○○於審判中亦經本院依法傳喚到院,由檢察官及辯護人依法對之進行交互詰問在卷,此亦有本院98年7月30日審判筆錄乙份可佐,則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證人乙○○之詰問權利,顯已受完足之保障,自無影響被告及辯護人於訴訟上之權利,至為灼然,是證人乙○○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認證人乙○○於偵查中所述無證據能力云云,揆諸上述,顯有未合,合先敘明。
㈡被告於上開時地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危害之
兇器即上開T型扳手、一字鏍絲起子及瑞士刀各乙支毀壞告訴人乙○○之子、媳上開住處鐵門及其內木門上之門鎖後反鎖,侵入其內竊得皮夾乙只、鑽戒乙只及內有現金6900元之紅包3只(按起訴書贅載「回數票4紙」),嗣因告訴人乙○○之媳返回其住處時查覺有異,即通知住在上址5樓之告訴人乙○○,乙○○即要其媳趕快報警,並呼叫樓下鄰居幫忙,並隨即下樓至其子、媳上開住處大門外查看、敲門,被告聞聲即帶著其所竊得之上開贓物走至前陽台處,並打開上開木門而與告訴人乙○○正面相對,告訴人乙○○即以右肩側身抵住上開鐵門之方式,欲阻止甲○○自內開門逃脫,後甲○○打開上開鐵門後逃往樓下去,而遭告訴人乙○○樓下鄰居多人一同在上址1樓樓梯間內合力制服逮捕,並扣得上開皮夾乙只、鑽戒乙只、內有現金6900元之紅包3只(按以上均據告訴人乙○○領回)、T型扳手、一字鏍絲起子及瑞士刀各乙支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此部分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乙紙、搜索扣押筆錄2份、扣押物品目錄表乙份、扣案之上開T型扳手、一字鏍絲起子、瑞士刀各乙支、告訴人乙○○所簽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告訴人乙○○所提出上開鐵門照片2紙、失竊現場、遭毀損門鎖及扣案物品照片共21紙,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㈢又被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乙○○正面相對後,告訴人乙○
○即以右肩側身抵住上開鐵門之方式,欲阻止被告自內開門逃脫,並等候警員到場逮捕被告,被告見狀後竟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當場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從上開鐵門上之鐵條間縫細中伸出戳刺告訴人乙○○之右肩上方處,致告訴人乙○○因之受有右肩挫傷之傷害,並因一時疼痛,起身離開上開鐵門,被告手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打開上開鐵門後衝出跑至3、4樓樓梯間,告訴人乙○○即追上與被告發生拉扯、扭打,致告訴人乙○○另因之受有右手挫傷之傷害,而對告訴人乙○○先後施以強暴行為,後被告趁隙擺脫告訴人乙○○之糾纏,即轉身逃往樓下去,始遭告訴人乙○○之鄰居合力制伏逮捕乙情,不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迭次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是我住4樓的媳婦中午....回家時,拿鑰匙要開門,發現住處兩道門都被破壞,門沒辦法緊靠,我媳婦就從門縫看到玻璃門關起來裡面反鎖,跟她出去的時候完全不一樣,所以推論竊嫌還反鎖在我住家,我媳婦就上樓通知我,我叫她趕快報警並通知樓下的鄰居抓小偷,我沒有帶任何工具馬上下樓在4樓家門外敲4樓鐵門,樓下先叫抓小偷,我就叫樓下鄰居先堵住樓下各出入口,我一人在4樓守候,此時竊嫌肩背一個包包打開內門與我打個照面,我當時也被嚇到小偷真的在我面前,他一出來臉很兇狠手拿鏍絲起子,我很怕就用身體順勢抵住外面的鐵門,他用鏍絲起子從門縫戳到我的右肩膀....,我一躲他就推開鐵門衝出來,當時我緊追到4樓樓梯間從後面抱住他想要拿他的包包要取回贓物,....,也想要逃開,當時樓下很多人在喊抓小偷他可能也怕他想趕快逃跑,結果又被他甩開,他逃到1樓時3個人合力把他壓制在地,當時竊賊已經沒辦法抵抗」、「(診斷證明書上記載當時右肩、右手有挫傷,這些傷如何來的?)是被起子戳傷的。被告在我家裡偷東西,我媳婦上樓跟我講說大門鎖孔被破壞,鑰匙無法打開,好像遭小偷,她住4樓,我住5樓,我就從
5樓下來4樓查看鎖頭怎麼壞掉,鎖頭已經被破壞,而且裡面好像有小偷在裡面,大門反鎖起來,門閂拴上,第二道的木門鎖頭已經被破壞掉了,關不起來,往後移一點點,有壹個縫隙,我媳婦說她出來的時候,只有把紗門關起來,我從縫隙往裡面看到連落地門也都關起來,我就認為有人在裡面,但鐵門反鎖了,外面的人不能進去。我就跟我媳婦說打11
0報警,叫樓下的住戶幫我抓小偷,樓下的住戶因為大年初六都在打牌喝酒,他們就大叫有小偷,我在鐵門外面敲鐵門,沒一會被告出來,被告打開第二道木門,與我面對面,中間隔著壹道鐵門,我問他你來我家做什麼,他說來我家走一走,我想說已經報警了,應該不久之後警察就會來了,他把鐵門門閂打開往外推要出來,我用右肩頂著鐵門不讓他開門出來,該鐵門是舊式的,有一條一條的欄杆,接著被告就用起子從一條一條欄杆中間的縫隙戳我的右肩,我痛就閃開,被告就推開鐵門出來,我們二個人就扭打在一起,我要抓他,他要跑,後來還是被他掙脫掉了,他就跑下樓去,但我們樓下當時已經有很多人圍在一樓大門樓梯口,他就被鄰居們制伏了」、「(你剛說你用右肩抵住鐵門,不讓被告開門出來,當時你的右手放在哪裡?)右手貼住鐵門,我右手手背的傷是後來與被告扭打的時候造成的,當時真的很亂,我現在想起來還很怕」、「(你剛說被告推開鐵門出來,你要抓他,他要跑,被告手上有無拿什麼工具?)之前被告拿起子戳我,至於被告出來後手上有無拿東西,我沒有注意到」、「(請提示偵查卷第71頁第15、16行,你在偵查中證述說當時被告跑出來之後,你緊追到4樓樓梯間,抱住被告,想要拿被告的包包取回你家的財物,當時被告正面拿螺絲起子想要刺你,你剛又說沒有注意被告推開大門出來時手上有無拿東西,為何與你剛剛所述不同?)我右手背的傷是在扭打的時候被螺絲起子刺傷的,被告從鐵門出來之後,手上仍是有拿螺絲起子,不然扭打的時候,我的手背怎麼會有挫傷,與右肩的挫傷一樣」、「(你到醫院就診時,醫生有無問你傷勢怎麼造成的?)我說抓小偷受傷的」、「(請提示偵查卷第40頁照片2張,照片上的手及肩膀是否是你本人?)是我本人」、「(上開診斷證明書上所記載的傷勢是右肩右手挫傷,但是剛剛照你所說好像是當時被被告用螺絲起子戳傷,為何診斷證明書上記載是挫傷?)受傷就是受傷,醫生如何寫我不知道,我當天確實有受傷」、「(當時被告被抓的時候,扣押的螺絲起子、T型扳手、瑞士刀、手機、皮夾、鑽戒,各在被告的什麼地方拿出來的?)被告從鐵門出來就開始邊走邊丟東西,也有可能是掉出來,我有撿到一副白手套、在2、3樓樓梯轉彎處撿到我兒子的長皮夾,在1樓門口地上撿到螺絲起子,T型扳手、瑞士刀、手機、鑽戒,我都是在派出所才看到的,都已經被放在桌上了。被告被抓到時,從他的包包裡面掉出3包紅包,是我孫子的,其上有寫我孫子的名字。我在派出所領回的皮夾,就是我剛剛說的我兒子的長皮夾。我在派出所領回的6900元就是紅包袋裡面的錢。我領回的鑽戒是我媳婦的」、「(你剛說被告從鐵門出來就開始邊走邊丟東西,是你猜的還是你看到?)我在追被告,我沒有注意到,是後來警察要我去派出所作筆錄,我回到樓上要拿證件時,才在樓梯間看到白手套及我兒子的長皮夾」、「(你在偵查中說被告把第二道門打開,跟你打照面,當時你也被嚇到,被告一出來臉很兇,手拿螺絲起子,當你看到被告拿螺絲起子時,你距離鐵門多遠,被告站在距離鐵門多遠處?)只有隔壹片鐵門,我們面對面,我就站在鐵門前面,沒有距離,被告距離鐵門大約3台尺」、「(當時你看到被告手拿起子,是舉起或是下垂?手是放在何處?)被告打開木門時,手是下垂的,手上有拿著起子。後來被告要出來,我才堵住不讓被告出來」、「(當時你說抵住鐵門,右肩距離鐵門實鐵部分上緣處有幾公分?)超過實鐵部分上緣處至少半台尺」、「(實鐵部分的上緣處是否已經到你脖子處?)實鐵部分的上緣處大約到我胸前,不可能到我脖子處」、「(既然實鐵部分上緣處到你的胸前,你在抵住的時候,應該人是傾斜的,你的右肩應該是在上緣處下面,怎麼會到上緣處上面?)我當時抵住鐵門的時候已經超過實鐵部分上緣處,我當時只是雙膝稍微彎曲,沒有站得很斜」、「(當天家裡面遭竊財物,除了鑽戒、皮夾、紅包之外,有無其他東西?)我是住5樓,我兒子他們住4樓,他們失竊的東西他們才知道,我媳婦說就是這些東西失竊而已」、「(你所講的是你們在派出所領回去的東西嗎?)是」、「(你剛講被告出來之後你與他發生扭打,是如何扭打?)拉著、抱著都有,當時很亂,我當然要過去抓他,他偷我東西」、「(你的右手背是因為抓他他要跑走才受傷的嗎?)他要保護他的贓物,我要拿回我的東西,我們才發生扭打受傷,我到底怎麼被戳到的我也不曉得,當天晚上整個右手背都腫起來」、「(提示偵查見第82頁上方照片,照片中的人是否是你?)是」、「(依照照片中你與鐵門的相關高度,你在以右肩抵住鐵門時,右肩超出鐵門實鐵部分上緣處有超過半台尺嗎?)確實有超過,照片的位置可能是拍照角度的關係」等語(見偵查卷第71頁、本院卷98年7月30日審判筆錄)綦詳,且被告於上開時地毀壞告訴人乙○○之子、媳上開住處大門鐵門及木門上門鎖後反鎖,侵入其內行竊時所攜帶之兇器中,亦確有上開一字鏍絲起子乙支,在卷可稽,而告訴人乙○○於上開時地與被告正面相對後,為阻止被告自內開門逃脫,並等候警員到場逮捕被告,除已先叫其媳報警,並呼叫樓下鄰居幫忙之外,且告訴人乙○○於本案發生當日,亦曾於同日稍後前往新泰綜合醫院進行驗傷診斷,證實告訴人乙○○當時確受有「右肩、右手挫傷」之傷害結果,此有告訴人乙○○所提出新泰綜合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乙紙及告訴人乙○○所提出受傷照片2紙可憑,是告訴人乙○○證稱其當時以右肩側身抵住上開鐵門,被告當場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從上開鐵門上之鐵條間縫細中伸出戳刺告訴人乙○○之右肩上方處,致告訴人乙○○因之受有右肩挫傷之傷害,並因一時疼痛,起身離開上開鐵門,被告隨即自內打開上開鐵門後衝出跑至3、4樓樓梯間,告訴人乙○○即追上與被告發生拉扯、扭打,致告訴人乙○○另因之受有右手挫傷之傷害等情,應堪採信,至為灼然。被告辯稱其未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戳刺告訴人乙○○之右肩,伊係自內用力推開抵住上開鐵門之告訴人乙○○,再趁機跑到樓下,亦未與告訴人乙○○在樓梯間發生拉扯、扭打,始遭告訴人乙○○樓下的鄰居制伏,並未對告訴人乙○○施以任何強暴行為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再查被告先後於上開時地當場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從上
開鐵門上之鐵條間縫細中伸出戳刺告訴人乙○○之右肩上方處,致告訴人乙○○因之受有右肩挫傷之傷害,並因一時疼痛,告訴人乙○○始不得已起身離開上開鐵門,被告復手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打開上開鐵門後衝出跑至3、4樓樓梯間,告訴人乙○○即追上與被告發生拉扯、扭打,致告訴人乙○○另因之受有右手挫傷之傷害等情,業據本院認定明確在卷,有如上述,而被告當時所持用之上開一字鏍絲起子乙支,不僅含有尖長之金屬硬物,具有相當之長度,且屬在客觀上亦顯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危害之兇器,則被告對告訴人乙○○先後所施上開強暴行為,衡諸一般常情以觀,應足以造成告訴人乙○○陷於難以抗拒之程度,至為顯然。
㈤雖被告另矢口否認其於上開時地有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
從上開鐵門上之鐵條間縫細中伸出戳刺告訴人乙○○之右肩上方處云云,並辯稱以告訴人乙○○之身高來看,被告縱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亦無戳刺及其右肩上方處之可能云云,惟被告於上開時地當場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從上開鐵門上之鐵條間縫細中伸出戳刺告訴人乙○○之右肩上方處,致告訴人乙○○因之受有右肩挫傷之傷害,並因一時疼痛,告訴人乙○○始不得已起身離開上開鐵門,被告復手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打開上開鐵門後衝出跑至3、4樓樓梯間,告訴人乙○○即追上與被告發生拉扯、扭打,致告訴人乙○○另因之受有右手挫傷之傷害等情,不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並據本院認定明確在卷,均如上述,且告訴人乙○○於案發當日稍後前往新泰綜合醫院進行驗傷診斷之結果,亦確受有「右肩、右手挫傷」之傷害,並有新泰綜合醫院所出具上開診斷證明書及告訴人乙○○之上開受傷照片2紙可佐,而告訴人乙○○於上開時地係為阻止被告自內開門逃脫,並等候警員到場逮捕被告,始以其右肩側身抵住上開鐵門,若非被告於上開時地果有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從上開鐵門上之鐵條間縫細中伸出戳刺告訴人乙○○之右肩上方處,致告訴人乙○○因之受有右肩挫傷之傷害,並因一時疼痛,告訴人乙○○始不得已起身離開上開鐵門,被告始有機會手持上開一字鏍絲起子自內打開上開鐵門後衝出跑至3、4樓樓梯間等情,則被告焉有於短時間內即自內獨力推開當時以右肩側身強力抵住上開鐵門之壯年男子即告訴人乙○○之可能,更遑論告訴人乙○○事後經驗傷診斷亦確實受有「右肩、右手挫傷」之傷害,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顯亦係事後卸責之詞,自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扣案之上開T型扳手、一字鏍絲起子及瑞士刀各乙支,不僅均含有金屬硬物,並具有相當之長度,且在客觀上亦顯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危害,應均屬兇器之一種,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因防護贓物,脫免逮逮,而當場施以強暴罪。被告前於91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本院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6月、5月確定許,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自93年
3月21日起算執行,於96年2月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96年5月14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經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可佐,其復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三、至於扣案之上開T型扳手、一字鏍絲起子及瑞士刀各乙支,均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本院認定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21條、第3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