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至民國
九十年三月一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事,應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一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