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59號、
101年度執字第3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附表:受刑人定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5日│100年7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986號│毒偵字第2835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213號│3008號││├───┼────────┼────────┤││判決│101年2月2日│101年2月15日│││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213號│3008號││├───┼────────┼────────┤││確定│101年3月5日│101年3月5日│││日期│││├───┴───┼────────┼────────┤│附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62號│執字第30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