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16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黃晉祥

被告 黃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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