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769號
反訴 原告  余伯泉
反訴 被告 歐洲桂冠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廣華
訴訟代理人  葉信宏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反訴原告主張:根據新事證,民國107年1月28日區權會之臨
時動議並無調漲管理費案,並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程序召
集,不生決議實體之效力,且違反會議手冊中之規定,該決
議自始、當然、絕對無效。由於本反訴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
,宜一次解決紛爭,反訴被告依據前開決議要求反訴原告應
給付管理費,並無理由,故聲明:107年1月28日歐洲桂冠社
區之區權會關於管理費之決議實體無效等語。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9條、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訴部分業於110年4月22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反訴
原告係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下午3時40分許,始具
狀提起反訴,有民事反訴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見本
院卷第135頁),則依前揭說明,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於
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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