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7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7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洪崇恒 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72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597號竊盜等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錫凱書記官簡秋雪調解委員陳阿治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洪崇恒、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洪崇恒新臺幣 陸萬 陸仟元整。其給付方式為,自民國98年5月20日起至民國99年4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洪崇恒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同意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洪崇恒對於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簡秋雪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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