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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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356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顯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吳佳頴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