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於92年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於92年2月14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5月5日以法矯字第0980015556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