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丙○○
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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