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和庭管理委員會間因98年訴字第5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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