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商業會計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88年間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續字第57號、92年度偵字第7818號;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90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